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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3年内努力将农场承担的社会问题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

    信息发布者:李泽兰
    2017-02-23 21:19:41   转载

     

      杨绍品强调,新时期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主要任务,关键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农垦文件和六部委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在改革目标上,要做到从2016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农场不再直接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立足区域社会管理,实现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共享共建水平得到明显提高,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垦地协同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在改革原则上,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不能搞“一刀切”和一种模式。要在坚持方向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农场实际,因地制宜、分类实施;要在统筹谋划的前提下,将推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与国家相关领域改革、民生改善和农场内部体制机制改革相衔接;在改革路径上,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经费保障和人员安置能力较强、具备社会职能整体移交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办社会职能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这是改革的主要路径;对情况复杂、暂不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地方,采取分步分项移交的办法;对远离中心城镇暂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可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的办法。

     杨绍品指出,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农垦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争取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路线图、时间表。要扭住关键环节,统筹协调推进。要针对改革中的涉及的人员、资产、债务、经费等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并针对改革的重要领域争取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在人员安置上,要在改革的过程中同步制定人员安置办法,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同步移交,能够移交的尽量移交。暂时不能移交的,要有明确的制度安排。在资产债务移交上,按照职能、资产、债务相匹配的原则,做好办社会职能债务的清理核实,力争在资产移交时同步划转、整体移交,使其纳入政府债务化解的正常渠道。在经费保障上,要通过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授权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使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入政府预算渠道。要将农场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纳入当地政府规划和财政支出范围,理顺国有农场公共服务建设投资渠道,使之平等享受国家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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